中国汽车新闻工作者协会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5日
中国汽车新闻工作者协会由国内从事汽车(含摩托车)报道的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自愿组成,是专业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1简介编辑

中国汽车新闻工作者协会[1] (简称“中国汽车记协”,英文缩写:CNAJA),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成立于1986年,作为全国性的一级社团,是联系全国汽车新闻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多年来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有影响的新闻宣传活动,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目前已拥有200多家中央、省、市媒体会员单位,包括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网络等各种媒体,初步形成覆盖全国的立体传播网络。
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行业特点,开展新闻学术研究,组织业务交流,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新闻业务水平,为中国汽车媒体和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服务。
秉承“服务汽车媒体,传播汽车产业”的使命,发挥“专业服务汽车业,高度决定影响力”的优势,中国汽车记协整合和贯通汽车媒体界和汽车产业界的资源和力量,使记协成为全国汽车媒体和汽车新闻工作者之家、重大汽车新闻的传播中心、汽车企业的媒体传播顾问、汽车媒体和汽车产业的沟通平台。

2主要任务编辑

· 广泛联络和沟通汽车媒体和汽车新闻工作者,成为全国汽车媒体和汽车新闻工作者之家,维护汽车媒体和汽车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 组织汽车媒体业务培训和学术研讨,为提高汽车媒体和汽车新闻工作者素质服务。
· 建立中国汽车新闻资源库,及时收集和发布汽车新闻信息,策划组织重大汽车新闻传播行动,成为全国重大汽车新闻的传播中心。
· 推进汽车媒体和汽车产业的沟通和交流,积极推动汽车媒体事业和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3协会章程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汽车新闻工作者协会(简称“中国汽车记协”)英文译名: China National Automotive Journalist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 CNAJA 。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中国汽车记协由国内从事汽车(含摩托车) 产业 报道的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自愿组成,是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行业特点,开展新闻学术研究,组织业务交流,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新闻业务水平,为中国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 115 号(北京印象) 1 号楼 2 门四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对党和国家的理论政策、有关新闻工作的指导方针、国家的汽车产业政策等进行学习、培训;
(二)开展新闻学术研讨,组织论文发表,评选好论文;
(三)推荐和评选中国汽车行业优秀新闻作品,并进行表彰;
(四)推动会员单位两个文明建设,树立先进典型,评选优秀新闻工作者,进行表彰;
(五)组织会员单位进行联合采访或易地采访;
(六)组织新闻版面设计、新闻照片拍摄、新闻栏目设置、编辑校对工作等专项研讨交流;
(七)组织会员单位就内部组织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八)开展与新闻工作及与汽车行业有关的咨询服务,举办展览、展示、征文、竞赛等活动,管理好本团体所办实体;
(九)编辑简报、年刊,交流各种有关信息。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代表(理事、特邀理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理事、特邀理事)调离推举单位或因故缺额时,由推荐单位推举适当人选继任,该会员单位原代表(理事、特邀理事)的职务自行卸任。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理事、特邀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聘任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通过后 15 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 2010 年 7 月 8 日经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4组织机构编辑

理 事 长:李庆文
副理事长:潘岗、陈智霞、张毅、杨春阳、许文广、李铁铮、
孙伯淮、周世旺、高蓝星、李元胜、李惠乐、王虹、谢世康、冯国强、祝卫国
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 李元胜
执行秘书长:兰祥家
副秘书长 : 李修贤、吴越、栾广杰

(编辑:admin)